| 投诉人一次性支付4632元(费用详情:三个月房租4149元,活动优惠1000,房租押金及钥匙押金1483元。)房租有效期为2021年5月30日-2021年8月29日 在2021年8月7日,租赁方联系投诉人续交下一个季度房租,消费者明确表示因工作变动不便续租的情况下,租赁方态度强势,要求投诉人本日必须缴纳下一季度房租,否则将“上门验房”。或者将扣押消费者缴纳的房租押金及钥匙押金,还需要投诉人支付活动优惠金额1000。此等条款缺乏平等互利的原则。投诉人是独身居住的女性,已经严正警告租赁方如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闯入,将报警处理。租赁方以未租满一年为违约作为借口,要求投诉人在租金有效期内立刻搬离,否则将上门验房。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投诉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。诉求允许投诉人安全居住到8.29日 |
2021-08-16 |
根据甲、乙(投诉人)双方于2021.5.29签订的《租赁合同》第十一条“⼄⽅未按约定时间⽀付租⾦且已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,甲⽅有权随时收回该房屋的使⽤权,并清空⼄⽅物品”和补充条款“⾸⽉租⾦⽴减1000元,仅限季付付款⽅式。参与优惠的租户需提前⼀个⽉⽀付下⼀期房租,逾期⽀付房租会产⽣每⽇账单⾦额2%的滞纳⾦。逾期超过7天清退,合同解除,押⾦不退,且需退还活动优惠⾦额。”的约定。
经查:1、乙方于5月30日向甲方支付了4632元,包括一季度减去1000元优惠后的房租3149元、押金1383元及门锁押金100元;2、乙方第二季度房租应于7月30日向甲方支付;3、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退租;4、8月7日甲方按照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后,双方经派出所调解,月租金换算成每日租金应为44.6元,乙方剩余27日未住,甲方应向乙方退还981.2元,折抵乙方应补缴的1000元优惠。甲方已退还乙方100元门锁押金。乙方于8月7日当日已搬离该房屋。 |
驳回投诉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