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投诉内容 |
请求依照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》(建房规〔2023〕2号)、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规定,对被举报人四川百恒鑫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百恒鑫盛公司)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存在的超标准收取服务费、欺诈误导、违规拆分交易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,对其进行行政处罚,责令其整改。
一、基本情况
2024年1月25日,举报人苏慧静与被举报人签订两份《房屋委托购买协议》,约定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以总价921783元的价格购买购买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花土路958号西土文化城项目3栋1层976号房屋,其中596159元为购房款,325624元为委托服务费;以总价956041元的价格购买购买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街道花土路958号西土文化城项目3栋1层974号房屋,其中622836元为购房款,333205元为委托服务费。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沟通房屋委托购买协议时,被举报人承诺974号房屋带有租约,举报人购买后直接可以享有丰厚的租金收益。被举报人向苏慧静承诺,976号房屋可以做轻餐饮,门口可以延展摆摊。
苏慧静合计向被举报人百恒鑫盛公司支付委托服务费658829元,并与开发商成都市新华创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分别以596159元和622836元的价格购买上述两套房屋,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。举报人完成房产交易后,974号房屋的租户即不向举报人支付租金并退租,且物业告知该区域商铺不能投资做轻餐饮,也不能延展在门口摆摊。举报人才意识到被举报人为了促成举报人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协议,编造了虚假的房屋租约,属于欺诈。且被举报人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占案涉房屋购房款的一半以上,该比例远高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普遍的1%-3%收费标准。
二、被举报人涉嫌违规的具体事实
1.超标准收取服务费,违反公平、等价有偿原则
根据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》的规定,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应结合服务内容、质量及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,遵循公平、等价有偿原则。
本案中,被举报人提供的服务仅为协助办理购房手续,但其收取的658829元服务费与实际服务内容、质量严重不匹配,占房屋购房款比例达50%以上,远高于行业普遍1%-3%的标准,明显超出合理市场范围,违反上述规定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条(公平原则)、第七条(诚信原则),严重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。
2.被举报人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行为,违反行业诚信规范
被举报人在提供中介服务时,通过夸大投资收益、虚构租客资源、安排人员假扮租客签订虚假《租赁协议》等方式,诱使举报人误认为案涉房屋具有高额租赁回报;同时故意隐瞒房屋结构存在柱子遮挡、实际使用面积与宣传不符等不利因素,导致举报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支付高额服务费。
上述行为违反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“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(二)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,低价收进高价卖(租)出房屋赚取差价;(三)以隐瞒、欺诈、胁迫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,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”的规定,属于严重的违规经营行为。
3.涉嫌拆分交易价款规避监管,违反交易规范。
被举报人将案涉房屋交易总价款拆分为“购房款”与“服务费”两部分(购房款合计1218995元,服务费658829元),实质上通过拆分价格规避房地产交易监管,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真实性及税费征收,违反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关于如实申报交易价格的基本规范。
综上所述,被举报人百恒鑫盛公司在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存在超标准收费、欺诈误导、违规拆分价款等行为,严重违反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》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扰乱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。
为规范行业经营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恳请贵单位依法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,责令其退还超出合理标准的服务费,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 |